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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罚款
受理机构:省计生委政法处、流动人口管理处、信访室
联系方式:省人口计生委
申报条件及受理依据: 1、罚款依据: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2、罚款标准:
  (1)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省政府116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用人单位、雇主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和雇主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责令改正,每例可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4)出租房屋的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3、罚款程序:
  (1)立案;
  (2)调查。查明违法事实;
  (3)告知。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审批。根据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5)听证。在对当事人作出8O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8)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执行;
  (10)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