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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办理流程
受理机构:
联系方式:
申报条件及受理依据:

行政许可事项: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

项目编号330002

法定实施主体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1 年第 309 号令,根据 2004 年 12 月 10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 30 条。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6号令)第33条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对象:拟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证书的申请人

许可条件:

    一、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技术资格并继续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三、对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进行增补。

 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贴2寸免冠近照。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2、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3、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2、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者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的类别。

    3、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4、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分管主任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考试和考核均合格者,经过综合评审后,对准予执业的签署同意许可意见。

    2、对考试、考核、评审不合格者,作出不予批准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公布

    (一)、岗位责任人: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l、对通过审批的,登记许可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注明手术术种。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在浙江省或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2、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送达《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举报

(一)、浙江省人口计生委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0571-87057555

(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举报监督电话:0571-87057557

(三)、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址: http://www.zjjs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