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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经验,稳定低生育水平
2000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提出:“随着21世纪的到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重要发展时期。未来几十年,在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我国人口将由低增长逐步过渡到零增长,人口总量达到峰值后(接近16亿)开始缓慢下降,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我国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受人口基数过大和人口增长惯性的双重影响,我国人口总量将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稳定低生育水平并不是说生育率越低越好。从人口总量的控制来说,中国需要略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率。
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必须坚持过去30多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基本经验。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的理论认识、分析和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人均指标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指标,通过加快发展逐步解决人口问题。
――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在总结地方多年计划生育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立法将生育政策进一步稳定下来。稳定生育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和前提。
――坚持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通过宣传教育、优质服务、扶贫帮困和示范引导,促进群众转变生育观念。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发挥城市和东部地区的示范作用,推动不同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均衡发展。
――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增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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