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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了“七个不准”规定可以看作是依法行政的先声。规定具体如下:
――不准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
――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七个不准”提出的要求应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框架内继续认真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计划生育干部学法、懂法和用法,要将群众当作计划生育的主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时也指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是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点体现在公正和规范这两个大的方面,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范的基本含义是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需要依法承担规划和实施的职责、爱民和自律的职责、奖励和保障的职责,做到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与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依法生育、依法行政是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方面。今后,无论是生育行为还是干预生育的行为都要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使计划生育成为公正、规范的社会行为,使基本国策从认识到操作都有法律上的充分保障,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有更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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